“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应只限于人身伤亡,而不应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应实行自愿的商业保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在今日由腾讯网、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交强险系列研讨会之“道交法修改研讨会”上表示,只有将二者区别开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它设立的目标才能够统一。
据了解,由于我国交强险政策和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既保障人身安全,也保障财产安全。而与会的专家一致表示,财产损害不应该包含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内,由于机动车或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时,之所以把交强险作为一个强制险,就是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补救。财产险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因此没有必要把它作为一个强制险来推行。
此外,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无责财产赔偿”也引起大家的争议。据悉,10月24日,实施了3年多的道交法76条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将大幅减轻,最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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