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10月15日,陈某被广州某公司的轿车撞倒,交警认定广州某公司负全责,陈某经治疗后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0年3月8日,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州某公司和承保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6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9万余元,判决广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万余元。从以上判决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承担10万余元,未超出交强险总赔偿限额12.2万元,而广州某公司却要承担5万余元之多的医疗费,请问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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