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同时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申请人,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予以赔偿。本案中于某在事故发生后除向受害者家属赔付1,500.00元抢救费外,还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者30万元,包括精神抚慰金5万元,其余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交强险部分有精神抚慰金部分,而商业险部分没有精神抚慰金,那么申请人赔付给第三人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能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并列的多项赔偿项目,当事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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