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前车后,又被后车撞,老吴要求对车上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老吴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两次撞击导致责任难以分清,所以只赔一半。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故支持了老吴的请求。 老吴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商业三责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2011年1月20日17:30左右,老吴驾车沿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时,撞上前面一大货车后,又被纪兵驾车追尾,造成老吴的左胫腓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车上三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为此,老吴支付了乘客医药费5119.52元。经某保险公司核定,老吴车损为26500元。为处理该事故,老吴花去施救费300元。该起事故经认定第一次撞击由老吴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次撞击由纪兵承担全责。 对于第二次的撞击,因为由纪兵承担全部责任,而纪兵是森都公司驾驶员。2011年10月,老吴将纪兵、森都公司及其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主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92533.90元。法院经...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