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保障对象: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保障损失: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险属性:强制性责任保险 目的:《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三者险”条款 第三者界定: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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