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二投”是指一辆机动车同事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不是指一辆机动车投保了双份交强险,因为交强险是不允许重复保险的,多了不行,少了不准。被保险人为了更为有效地防患第三者责任风险,可以在交强险之外补充投保一份或者几份商业责任险。 “一车二投”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因交强险是法定的,具有强制力,固有优先适用的效力,《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也明文规定其先行赔偿。因此,只有在交强险赔偿后的尚不足以填补受害人损失时,才能以商业三责险为补充赔偿,但这种补充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能在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范围内赔偿,起着替代赔偿的作用,绝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责任应担损失。拖商业三责险还不能完全替代被保险人应担赔偿时,由被保险人再行补充赔偿。 在交强险赔付完之后,还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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