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不赔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说,它是典型的一个免责条款,那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呢,免责条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给消费者,那么在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车险条款里面,这个无责不赔它没有体现在免责条款之下,它体现在是一个赔偿处理下面,也就是说你既然是免责,你为什么不敢堂堂正正地把它写在合同的免责事项之下,从这一点我们认为这个条款是非常阴暗的,非常阴险的一个欺诈行为,我可以说无责不赔从条款位置和形式上已经是一个陷阱条款,它刻意让消费者看不到无责(不)赔的这个可能性。
据专家介绍,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在两亿辆左右,绝大多数车主选择了汽车保险消费,而车辆损失险正是汽车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事实上事故中的车辆损失要么是自己的责任要么是他人责任,“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排除了他人责任时被保险人获赔的可能,也就排除了这个险种中相当大一部分的保障范围,也就是说,这一条款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条款,也正因为它的重要性,所以保险公司才想尽各种办法既要保留这一条款,又尽量不引起消费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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