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二:必要时灵活运用车损险中的“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事故车更换件材料费与变形整形工时费(包括喷漆工时费)达到出险时,购置与被保险车辆同类型的车时的新车购置价(包括车辆购置附加税)的80%,该车视为全部损失,即报废,无修复价值,无需修理。一种是事故车修理费加上施救费估计达到出险时被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税),该车就推定全损,无需修理。
有一个经典案例,一辆带天窗的别克赛欧,2005年新车购置价为10.98万元,车辆购置附加税1.098万元,合计12.078万元。一次事故中,车辆严重变形,需要更换发动机缸体、变速箱壳体和若干外覆盖件,经三次定损,备件价格为9万元左右,工时费5000元左右,施救费3000元,之后,定损员又一次被通知还有损失要补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推定全损原则,残值回收,至少能变现3到4万元,车损险赔款按全部损失计算,即按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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