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重复投保。就是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款,如某人为自己的车先 后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了保,幻想到时能得到保险公司双份赔偿。岂不知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 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第二、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如某司机的车辆价值10 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第三、保险不保全。一些人为节省一点钱,总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 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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