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至今,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历经了“先放、后收、再放”的曲折改革。不过,与2003年的条款、费率“双放开”相比,如今的改革思路更趋合理和灵活性。从改革的思路来看,先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一个行业参考条款,再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综合成本率确定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优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及盈利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仍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 这样的灵活放开意味着,2003年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恶性竞争基本不会在本次改革中出现。一方面,将费率与综合成本率、偿付能力挂钩,将抑制保险公司大打恶性价格战;另一方面,多年前保险公司已饱尝恶性价格战所带来的亏损恶果,基本不会重蹈覆辙。 市场化的推行,意味着消费者将有更多选择权。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得现有车险产品价格更加合理,而且有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另外,在费率市场化的基础上,改革措施还有较多利于消费者之处,将剔除原有一些不利于车主的条款内容,增加保险责任范围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位知情人士举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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