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革 实际价值计算方式确定
针对“高保低赔”问题,去年的《通知》虽然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但对于这个“实际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并未进一步明确。
不过,这次在保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个计算问题终于首次明确下来。
而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通知》内容和条款与投保人协商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保险金额,“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如果超出了这一浮动范围,或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的,应该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取得投保人的书面确认。
如果按照这个方法计算,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一辆车的新车购置价为20万,而开了三年以后只能值12万元,那么以前就得按照20万元的保额来买保险,如今可以按照12万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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