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上旬,郑天开着刚买来的中型货车,行驶至忠县忠诚村公路附近时,因避让操作不当,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乘摩托车司机陈冬的腿部受伤。
这场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郑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郑天的车是在去年8月中旬购买的,然后在一家保险公司的万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没过多久,郑天开车到宜宾,又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宜宾支公司再投了一份交强险。以致事故发生时,两份交强险均在保险有效期间。
伤者如何赔一直没谈妥
出院后,陈冬找到郑天,可双方就索赔一事,一直没达成协议。
去年12月,陈冬将郑天和保险公司告上了忠县法院,提出索赔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该案经忠县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根据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决定找两家保险公司进行调解。...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