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郑某曾经为一辆轿车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并注明该车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次年4月份,郑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他的轿车于投保当年12月份在某地境内被抢,要求支付赔款6.63万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其交流案情时,发现该案存在的疑点较多,遂派人专门对该案做详细的跟踪及调查。
多次诉讼
在调查期间,郑某于当年8月份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通过前提调查及诉前调查得知一条重要信息,该车驾驶员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向公安机关了解该车的驾驶员涉案的案件进展得知,该驾驶员利用该车盗油的事实已被确认,并得知该车系租赁车辆的事实,遂申请法院调取了该刑事卷宗进行进一步核实。庭审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拒赔的抗辩。后来郑某得知该案件可能败诉,遂撤回诉讼。
去年3月份,郑某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保险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系仲裁管辖,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管辖。经中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理由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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