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拒赔不再容易
案例:刘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病退手续。2005年,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刘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万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日,刘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刘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8年,刘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刘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保险公司表示,刘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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