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南某为爱车投了一年保险,包括车辆盗抢险,保额为10万余元。2004年1月7日,南某向北京育新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物业交纳了全年停车费用,获得一张临时地面停车证。同年4月10日,南某向警方报案称轿车在小区丢失,随即又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约定于2004年8月15日向南某赔付了8.2万余元。当日,双方又签署权益转让书,南某将向第三方的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也应承担责任,于是将其告到法院。
保险公司起诉称,南某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车辆保管关系。案发当日,南某按规定将停车证从车上拿走,做到了车证分离;案发时,小区没有监控录像,不能对出入车辆进行监视,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物业公司作为涉案车辆丢失当日的保管者对车辆丢失负有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已赔偿给南某的8.2万余元保险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尚未侦破该案,也未对丢车地点给出结论。保险公司认为丢失地点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并以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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