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范围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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