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吕某驾驶的小轿车(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设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治疗,李某截去一肢,共花去医疗费6万元。后经鉴定,李某构成5级伤残。在吕某协商过程中,吕某拒绝赔偿,李某遂以吕某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审理中,原告诉称:被告吕某在某公司既投设了交强险,也投了商业险,另外残疾赔偿金、假肢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8万元,已经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加上吕某个人的履行能力不足,而且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原告要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作为优先赔偿的项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吕某辩称:我所驾涉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也投了商业险,按责任算下来,我几乎不要自己掏钱,我也同意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这样我商业理赔时就可以再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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