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一) 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 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
(二)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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