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二: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车主对旧车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投保,而在发生全损时,却往往按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来进行理赔,这被舆论称为“高保低赔”。
|案例|
在今年3月份的“旧车‘高投低保’电话车险质疑未解”的报道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购买于2004年的新车购置价为20万元左右的家用车向多家保险公司咨询,大多数险企按新车购置价20.04万元承保。假如按保险公司的折旧公式: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发生事故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事故时的新车购置价×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0.6%),推算出该车的实际价值大约是10.06万元。
某险企的杨先生在与记者交流时称,对于旧车来说,保险公司目前做法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最多赔偿实际价值,所以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意味着投保人多交了保费。
新规解读:
示范条款规定,机动车投保时按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