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新京报》刊发社论《第三者责任险立法:平衡利益是关键》,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涉及保险公司、投保人与受害人三方利益,平衡各方利益冲突,才能最终达到利益的均衡、互补和双赢。
笔者认为,所谓平衡各方利益,自然是任何法律都应当具备的一项基本功能。
但第三者责任险在考虑实现基本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还应当充分发挥保险业分散社会危险,承担社会责任的功能,突出其“强制”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基于此,笔者认为,草案还可进一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_是明确规定“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草案第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其处罚力度似乎还不足以有力打击逃避强制保险行为。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德国保险法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购买汽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否则就不能上路。英国则采取严厉措施对付不上保险的车主,严重者将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判刑。这值得借鉴。
二是尽量扩大保险赔偿范围,以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基本保障。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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