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陆某就其拥有的奔驰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险,保险单载明新车购置价和车损险均为9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甲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对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所谓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保险期间内的某日,陆某驾驶上述保险车辆适遇上海地区普降暴雨,车道严重积水,导致机动车排气管进水,发动机等部件损坏。陆某为此支付修理费近15万元。陆某向甲保险公司报案,甲保险公司表示,车辆损坏是由于涉水行驶而引起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不予理赔。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根据当地气象台的证明,事发当日发生了自1963年以来最强的一次降水,当天降雨量172.9毫米,达到大暴雨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车辆出险时普降暴雨,强降水大大超出了积水排涝能力,即使谨慎驾驶也难以避免事故发生,陆某对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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