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购买9年后上保险,保险公司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评估价收取车主保费,第二年,这辆车就因车祸全损报废。保险公司的赔付应该按照哪个“基价”来核算呢?近日,成都市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曲先生2009年10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机动车保险,当时保险公司以高于该车当时实际价格的9.7万元,要求曲先生以此作为依据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
2010年4月,曲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定损员核损,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全损报废,但保险公司不同意按保险单确定的车辆价值9.7万元核算保险赔偿金。双方协商无果,曲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因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被保险车辆2000年新车购置价9.7万元为基价赔偿,按全损计算,至2010年4月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3万余元,故请求以此金额予以赔付。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计算方式上,曲先生认为从投保之日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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