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5月份,张某购买了一辆轻型货车,购车后为了自己的爱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了全保,其中包括全车盗抢险,该项保障的保险费为449元,保额高达63万多元,保险期限为今年5月17日零时至明年5月16日24时。18日,张某拿到领车收单、保险单和保险发票各一份。
没想到,就在6月3日晚上,张某的货车被盗,案件至今未侦破。张某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还未办理正式号牌为由拒绝赔偿。
今年7月底,张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损失人民币63800元。
审理过程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就涉案车辆向被告投保,被告承保,双方由此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所签订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来确定。
法院认为,虽然该保险合同中对盗抢险的保险期间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在投保单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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