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购买的新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该丢失车辆未取得正式牌照,保险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为由,拒不赔偿。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再次判决这家保险公司败诉,向车主支付丢车赔偿金70800元,
2008年12月31日,唐河县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简称唐河县项目办)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2009年1月1日通过保险业务联系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72000元,并交付了相应保险费,保险期间自2009年01月02日零时起至2010年01月01日24时止。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提供了空白格式投保单,唐河县项目办仅在该空白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当时该格式投保单上并没有特别约定的项目,保险公司也未向唐河县项目办口头或书面明确告知特别约定条款中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2009年1月16日7时许,该车被盗,报警后唐河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但至今该案未破。因...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