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置私家车上路前,均需给车辆投保强制险。然而,一旦车辆发生毁损,且找不到该赔偿的第三者,就是新车也应按照保险条款,扣除30%绝对免赔率理赔,而不是新车购置价全额理赔。3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市民李宁(化名)起诉某保险公司车辆理赔案,判决由保险公司给付李宁保险金1603.68元;对李宁其余之诉均判决不予支持。 2010年7月1日,李宁以28.9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他在同月13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保险合同,为该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身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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