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6年交强险制度正式实施以来,醉酒驾驶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其中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财产损失,至于造成人身损失该不该赔则没有明确,因而实务中一直有赔与不赔两种理解、两种判决。根据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道交法第76条来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失;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醉酒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也需要理赔,会使交强险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工具,无异于纵容、鼓励不法行为,使行人等其他交通参与人面临严重的威胁,因而判决保险公司不赔偿人身损失,由致害的侵权人赔偿。
当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关于醉酒驾驶赔与不赔问题的争议已经尘埃落定。根据司法解释的第18条,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应该说司法解释采取了一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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