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一发布,便引起热议。
在大多数消费者叫好的同时,可能会有不少保险公司心里颇不舒服:别人闯祸凭啥我“买单”?
其实,如果保险公司想通了“交强险”的性质,心气就会顺畅许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强制保险条例有关精神的解释,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可见,交强险的设立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如果保险公司用一些理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此相悖。同时,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责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对于受害者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法定责任。不论投保人或者肇事者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也不论赔偿的前提条件以及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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