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介绍,删去该规定,主要是因为现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不仅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而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其次,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职工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且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害事件一般都纷繁复杂、难以认定。
乍一看,既然上下班途中遇到机动车事故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而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假如再被认定为工伤、获取工伤补偿,似乎有重复补偿嫌疑。从这个角度看,《工伤保险条例》拟删除上下班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规定,似乎也不无道理。
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工伤保险无论在设置初衷还是目的上,其实都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保险。就好比一个人既买了住院险又买了重疾险,真要患上重大疾病,两个险种其实都需要赔付患者的住院费。这时,假如一个险种因为另一险种已经赔付过,便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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