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贯彻落实该项法规,近日,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转发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制定的《挂车免投保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进一步细化了挂车免交强险后承保理赔实务操作方面的规定,同时,陕西协会还要求所有驻陕经营车险的财产险公司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并做好保险消费者的解释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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