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永安保险公司与迟国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的再审终审判决。当法庭宣读到“……综上,原审以交强险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分项限额内赔偿为由,判令永安保险山东潍坊分公司在总限额内赔偿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时,分公司法务刘海峰难以抑制住激动的心情,“我当时紧握拳头,那份激动,现在很难用语言表达出来。当我拿到判决书,又仔仔细细看了省高院的本院认为,总担心自己听错了。当确信无误时,我立即把它小心的收起来,快速离开法院,将这个利好立即告诉同事、领导”。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何以致如此的激动,这还得从交强险规定的分项赔偿限额说起。
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应否分项赔偿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做出了交强险施行分项赔偿的规定,但该条第二款“交强险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部门规定”的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强险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却使交强险应否分项赔偿引发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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