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简称《通知》),自9月23日开始,到10月1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监管制度,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
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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