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
鼓励部分企业
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具体来看,一般的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同时,鼓励符合一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对这类保险公司拟定的要求并不低。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首先要做到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其二,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其三,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其四,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其五,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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