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3年4月9日与某保险公司的支公司续保小轿车一辆,续保时该支公司核定车价为16.64万元,我当时已按照该价核定的价格支付了保险费。不幸该车在2003年5月18日被窃,之后,我就按照该支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全部索赔所需文件资料。最近,该支公司答复我称,只能按现时的车价10.4万元给我赔偿。 唐律师,如果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公司应该赔偿我13.312万元(16.64万元×80%=13.312万元),而该支公司却以该车现时的车价为由仅赔偿给我10.4万元,合法吗?我该怎么办?请帮忙解答。 读者陈先生 读者朋友: 假如你所陈述的事实完全正确,我认为该保险公司以该车现时的车价为由赔偿给你10.4万元,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理由是: 1、保险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保险公司更不能例外。 2、依照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当保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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