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昨日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单位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单位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应向对方支付保险赔偿金近10万元。 据了解,顺德区工商户常某签订保险合同半年之后,其雇员李某驾驶投保的大货车,在顺德区容桂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了现场,被交警部门认定为“破坏现场证据,使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作为车主的常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96000多元损失后,向承保的保险单位请求赔付,被对方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 索赔遭拒后,常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认为既然保险单位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双方对“肇事逃逸免赔”理解不一,就可以推定保险单位没有向常某明确说明过,因此此项免责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单位应赔偿常某已经赔偿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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