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应当及时送达给投保人,是保险公司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由于保险单没有及时送达投保人,就产生了第二个问题,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日前,被保险人许先生前来咨询一桩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去年年中,许先生贷款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并按照车商的要求,同时买了车辆贷款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他只是按照车商的要求,填了投保单和缴了保险费,车商未向他就保险事项作任何解释。由于很长时间没有见到保险单,许先生便向车商询问,车商回答:“因为你是贷款买车,所以你的保险单全都押到银行去了。反正有什么交通事故,你找我们好了,这里有你的保单号码和一个报案电话,有事情打电话就可以了。”许先生想想也是,拿了人家的嘴软,谁叫自己向银行贷款,人家把你保单押着,就怕你出事情,有什么办法呢。 今年初许先生的车出借给朋友张先生使用,张先生在使用中,发生了与一辆帕莎特车在道路上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双方在赔偿等方面无法达成协议,对方向法院起诉。 张先生为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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