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4年6月13日晚7时许,原告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太仓市通港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丁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谢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拖拉机驾驶员丁某在肇事后仅支付了2万余元,此后便不知去向。伤者谢某的家人为挽回谢某的生命,也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谢某家人催交。经了解,事故发生前丁某在天安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曾为肇事拖拉机投保了1份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肇事者不知去向,受害人家境贫寒,受伤者等钱抢救。无奈之下,谢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因情况紧急,便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情况紧急,便立即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先行给付原告抢救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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