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司机范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将人撞死,交警部门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其赔偿受害人7.7万元,而保险公司却坚持按旧法理赔2.2万元。日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保险公司没有对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应按照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标准进行理赔。此案例在保险业界引起强烈反响。 赔付官司打到仲裁委员会 今年5月13日,范某驾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方某死亡。五大连池市公安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后,按照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范某须承担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一半,即7.7万元。 范某今年3月27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3月28日至2005年3月27日。当范某找到保险公司,该公司只同意按照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