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诉过程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均不能拿出确凿证据来证明自己已向投保人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 这些败诉案件,对于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来说,至少造成了两种危害 分析保险公司在败诉案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案情 案例一:2002年12月,宁波市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为1年。2003年5月,该企业职工驾驶起重机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名过路行人当场死亡。经法院调解,该企业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0多万元的赔偿金。事后该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起重机系被保险人所有,但未载入保险单明细表内,应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而拒绝赔偿。该企业声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说明此类情形属于除外责任,于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受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故裁决保险公司赔偿该企业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 案例二:2004年3月,山东省某企业已投保产品责任险的洗发产品,在消费者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了使用人皮肤过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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