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不慎相撞后,已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遂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料被对方以案件没有“第三人”为由拒绝。对此不服的车主罗先生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罗先生是我省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兼法人代表。 据他诉称,9月14日上午,该公司司机王某开货车琼A53743(登记车主为罗先生个人)在公司宿舍门口倒车过程中,不慎碰撞到他停放在门口的小轿车琼A68711(登记车主为其公司)的后尾,导致小轿车左后灯、后窗玻璃和车身等损坏。因为货车已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于是他便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遭到对方拒绝。 法庭上,保险公司一方阐述了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为其名下的货车琼A53743投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所针对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又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同时,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也已明确将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列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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