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后,肇事司机死亡。正当车祸受害者为索赔犯难时,江北区法院让保险公司同时上法庭,这让受害者吃了定心汤圆。据悉,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我市尚属首例。 2004年8月3日晚8时许,申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雇请的驾驶员高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行使到五童路龙塔村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高某在车祸中死亡,李某受伤。经公安交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肇事的重型自卸货车属被告刘某所有,挂靠于申廉公司。 2004年12月14日,李某将申廉公司和车主刘某告到江北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0791.91元。 在庭审中,申廉公司辩称,肇事车已于2004年7月9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向法庭提交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 主审法官认为,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申请追加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予支持。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损害后果承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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