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处太平洋保险琼山支公司赔偿车主人900元。 2004年9月14日,一辆琼A53743大货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到琼A68711小车。这两辆车的车主均是大永生搬家公司的罗永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员现场勘查后,以此案没有第三者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罗永松的这两辆车只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被保险人都是他本人,按照保险条款,不属理赔范围。 罗永松为此将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修改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琼山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认定,罗永松请求琼山支公司赔偿琼A68711号车的修理费1200元,应按单方事故绝对免赔率20%,即人民币900元赔偿。至于罗永松请求赔偿误工费1800元,并未提供客观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琼山支公司赔偿罗永松900元,驳回罗永松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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