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缩小第三人的范围而引发的纠纷案,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赔偿原告万先生70304元。 2004年,原告万先生将一辆中型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2004年4月21日,万先生雇佣的驾驶员小肖驾驶该车在行驶时发生故障,小肖即停车并请有修车经验的父亲检查故障,但在检查故障的过程中车辆失控,冲至公路左侧坡坎上并侧翻在地,将在车旁检修的肖父压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肖父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车主万先生,经法院判决,万先生赔偿87880元,并承担诉讼费3500元。随后,万先生便向保险公司提出按合同要求赔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的免责范围而拒绝理赔。万先生一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万先生认为,将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之外,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于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已经赔付的87880元剔出20%的免赔额,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总额的80%加诉讼费共计73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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