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属无责赔付 安徽省马鞍山交通事故全责者亲属状告保险公司的理赔案,近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一审结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今年5月,金某酒后驾驶小客车与洪某的货车追尾,造成金某及小客车乘车人季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季某无责任。事后,受害人金某的妻、女、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案中,洪某驾驶的货车于2005年4月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被告承保的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在该法实施之后。同时,从本地区相关部门的规定看,车辆管理等部门均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行,其目的就是要分散社会风险。因此,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并无本质区别。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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