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时已经超过保险理赔的2年期限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户委托成功汽车修配厂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金只是一份口头协议 【案件梗概】 吕大军以乐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其小汽车“公爵王”购买车辆保险,保额34万元,每月上缴7800元左右的保费,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坐车者人身意外保险等。 2001年4月16日,吕大军驾驶的“公爵王”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汽车底盘严重受损。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定价,确定车辆损失的项目及维修工时数合计金额13368元。此后,吕大军委托修配厂向保险公司索取理赔金,他则前往深圳经商。 2003年,修配厂因保险公司拒赔向吕大军索要汽车修理费,并将其告上法庭,双方这场官司直到2005年仍未有结果。此时,吕大军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理赔请求超过2年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 “我不想打官司,只要拿回应得的保险理赔金。”9月28日,当记者拨通吕大军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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