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本市某财产保险公司为一辆凌志牌400型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共交保费10164元。后来,这辆车出了事故,当时共用去修理费9440元。保险公司派了理赔人员查勘并当即认可了修理费,但只赔偿了5315元。刘先生对此感到颇为不解。 原来,刘先生这辆车投保时,按市场询价的新车购置价为70万元,但他实际投保金额仅有40万元,可以说是省下了一笔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属于不足额投保。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所以,只赔偿了刘先生一部分修理费。 据了解,机动车辆保险中,对于车辆损失险的理赔一般按以下规定处理: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当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时,赔偿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 部分损失: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 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