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4日,某旅游客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大客车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支付保险费13135.97元。 2006年2月13日,客车在营运时,不慎撞向前方车辆的后部,追尾相撞后起火并烧毁,损失30多万元。经当地交管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客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发后,保险查勘人员对驾驶员作了询问笔录,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起火原因不明,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应予免责,拒绝理赔。旅游客运公司不能接受这一处理意见,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火灾的产生是因车辆交通事故所致,保险公司提交的询问笔录并不能否认火灾产生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虽然旅游客运公司在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但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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