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3日20时,人保财险山东省济宁市分公司接到报案称,鲁H8XXXX车在济宁吴泰闸路赵家炖鸡店门口停放时被盗。同年5月24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递交资料,提出索赔。经理赔人员对索赔资料仔细审核后,发现行驶证原件记载该车到2007年2月报废。遂告知被保险人对本车只能以出险时实际价值为准计算赔付,而其出险时实际价值仅为7000元左右。而被保险人则认为应当按照盗抢险承保限额50000元赔付,双方争执较大,于是,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鲁H8XXXX车是李某从枣庄购买的二手车辆,其初次登记为1999年2月,于2005年4月18日在济宁车管所登记注册,并且在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上注明“(2007-02报废)”字样。鲁H8XXXX车于2005年6月29日在齐鲁保险代理公司投保,该公司业务人员将行驶证复印件涂改,去除了“(2007-02报废)”字样,附入承保档案。因投保时本车市场新车购置价为100000元,就将这濒近报废的车辆盗抢保险金额定为50000元。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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