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追尾,两车受损,保险公司仅同意对肇事车损失予以理赔,对无责任一方的人车损失拒赔,理由是该车“与肇事车同属一人所有”,不构成第三者责任。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付先生是个体运输户,其经营的几辆大货车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2006年5月10日1时30分,司机王某、李某、马某分别驾驶付先生所有的3辆大货车行至顺密路口,在王某、李某依次停车排队等候信号灯时,马某驾驶(车牌号为京G23286的)“解放”大货车紧随其后驶来,与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23456的)“欧曼”大货车发生追尾,由于冲击力过大,欧曼又与前面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尾部接触,造成马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解放、欧曼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马某负事故全责,李某、王某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付先生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因理赔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付先生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欧曼、解放两车损失及李某人身伤害损失共计16.3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称,同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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