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因二手车买卖而引发的保险索赔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6年12月4日,原告徐先生以22.5万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买卖当日,双方在车管所办理完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后,徐先生就接到了单位的紧急通知,要求他赶赴天津处理公务。徐先生考虑单位事务紧急,没顾多想开上刚买的汽车去了天津。 12月6日,也就是买车的第二天,徐先生得知他在大连的房子要在12月8日搬迁,处理完公务的他又从天津驾车奔赴了大连。谁承想,就在赶往大连的路上,因路面湿滑,徐先生不慎将车驶入路边深沟。为此,徐先生花费了5.3万余元的修车费。可是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面对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徐先生很无奈,他联合了原车主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两位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签发的保险单合法有效,无论车主是谁,他们都是给车上的保险,现在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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