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继续实行无责赔付,不是“交强险”条例和条款本身能够完全解决的。至于“无责赔付”是否只给付医疗和死亡费,而不赔财产损失的问题,也不是条例和条款能改得了的。 针对交强险的费率、利润、无责赔偿、赔偿限额、费率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引发争议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专家对此进行了详解。 交强险是公益险种 在庹国柱教授看来,交强险虽然是由政府依法强制实施的一个险种,但立法本意非常明确,是为了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交强险是一个公益险种。 我国的交强险采取的是由保险公司代为经营和由保监会监督管理的运作模式,但同样贯彻的是“总体上不盈不亏的原则”。 庹国柱表示,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于该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如果保险费收入不足支付赔款时,保险公司还要垫付。而如果赔偿之后还有盈余,也只能保留在账户里,而不能作为公司的利润收入。 如果不足赔付,将来还需要所有投保人补,如果有余额也归全体投保人,而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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